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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生路案應以民眾權益為優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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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生路徵收案應以民眾權益為優先】

民國44年因地下水管工程,台灣省政府疑徵用馬公市新生路土地,雖有造冊但卻未能證明完成徵收,故所有權也並未轉移至政府名下。事隔65年,澎湖縣政府提出行政訴訟案,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縣府敗訴,但案情尚待釐清。既然有疑慮,在公部門和一般民眾資訊及資源皆不對等的情況下,慧玲主張縣政府謹慎處理此事,應以民眾的權益為優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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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進黨澎湖縣議員陳慧玲網路訊息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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